一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鼓勵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市民清潔維護建築物,以增進市容景觀,特訂定本實施方案。 二、本市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適用本實施方案。但百貨公司、商場、單一企業大樓、竣工五年內(以建物登記簿謄本或使用執照記載為準)及三年內已自行辦理清洗之建築物不適用之 按此下載相關附件或電話02-23572943洽詢。